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委依法行政,根据《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号)和《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办法)的通知》(通政公开办[2006]2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委提出申请,经本委审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本委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涉及公共利益须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个人信息”是指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涉及特定个人的身份、特性的信息。
第六条 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本委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信箱,方便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编制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委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中“依申请公开”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依申请公开的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委不予受理以下政府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委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委提出书面申请(建议填写《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采取口头申请的,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时间;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
(四)所需政府信息的具体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申请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到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事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二条 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委职能范围内掌握的,指引申请人向有关政府机关申请;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符合公开要求的,本委即受理。
第十三条 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公开申请,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当场可以确定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如申请人没有异议,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 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曰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 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不至于造成第三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一般要求第三方在1 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则属于免于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委提供与自身有关的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本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根据条件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委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该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本委提供政府信息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众对本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1 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国资委举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合理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添加、删除、篡改政府信息内容。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365sb.com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