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党委: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闭环整改问题验收规程》已经省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党委
2018 年1 月30日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闭环整改问题验收规程
第一条 为落实《整合力量形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闭环的实施办法(试行)》(苏国资委〔2017〕24号)精神,规范省属企业列入监督工作闭环管理问题整改验收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名义下达整改意见的问题(以下称整改问题),省属企业整改情况按本规程验收。整改问题由省国资委按监督闭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问题清单,按季度更新并通报相关省属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每个整改问题通过验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问题发生的原因已经核查清楚;
2.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已经落实到位;
3.避免此类问题重复发生的制度已经健全、长效机制已经形成;
4.相关人员的责任已经查清,省属企业权限内的问责措施已经到位。
第四条 省属企业负责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逐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可以成批集中启动,重要整改问题也可以单项随时启动。预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验收工作组;
2.预验收工作组对每个问题逐项对照本规程第三条四个条件,研判每个问题是否可以通过预验收;
3.预验收工作组对认为可以通过预验收的问题,提出结论性建议,备齐印证材料;
4.已通过预验收的问题,提交省属企业董事会(党委会)审议,作出是否申请省国资委验收的决议;
5.省属企业预验收未通过的问题继续整改。
第五条 省属企业申请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验收的整改问题,由集团公司(集团党委)行文向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申请验收。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验收的具体问题清单;
2.省属企业预验收结论性建议及印证材料;
3.省属企业董事会或党委会相关决议。
第六条 省国资委收到省属企业验收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由省国资委督查办提出验收人员组成和实施验收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核后实施。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员监督验收工作。
第七条 省国资委验收组按以下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1.查核省属企业预验收材料;
2.逐个问题研判是否通过验收,拟通过验收的问题,由验收组组长签字确认,备齐印证材料;
3.验收组决定不通过验收的问题,现场向企业反馈不通过的原因,要求企业继续整改;
4.必要时,对相关问题进行责任认定调查。
第八条 省国资委验收组向省国资委委务会(党委会、专题会议)汇报验收情况,以确认相关问题是否通过验收。具体汇报安排由省国资委督查办提出建议。
第九条 涉及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责任追究,由省国资委验收组负责向省国资委党委提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建议,通过决策程序后,按规定由省国资委党委启动责任追究;涉及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省国资委验收组向省国资委党委提出移交有权机关追究责任的建议,通过决策程序后,按规定移交。
第十条 整改问题经确认通过验收的,由省国资委督查办负责通知省属企业,并在闭环管理信息系统中对账销号;未通过验收确认的,由省国资委督查办反馈省属企业继续落实整改,挂账督办不予销号。
第十一条 每年度终了,省国资委总结整改问题验收工作,有关情况向省属企业作出通报,同时抄送省政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纪委派驻纪检组。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督查办负责验收资料保管,按规定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