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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65sb.com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7 字体:[ ]

通国资发2014〕204

关于印发《365sb.com出资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各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1号令)、《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通政办发〔2009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365sb.com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365sb.com

  201410月11

 

  365sb.com出资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督促指导出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促进国有出资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1号令)、《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通政办发〔20091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南通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的同时,应当自觉接受市和所在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督促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四条 出资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主管生产和安全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出资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通过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保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八条 出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并制定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照定措施、定预案、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做到切实整改。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例会制度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出资企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单位领导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职能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认真分析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流程及时处理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参与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有关批示和安监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处理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结合对出资企业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依据《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薪酬考核挂钩的处理细则》(见附件)进行惩处。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因企业安全生产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伤亡事故)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出资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出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薪酬

  考核挂钩的处理细则

  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纳入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目标考核之中,在原本考核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考核。各出资企业下属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主要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为依据,由出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处理,调查报告或批复中涉及出资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负有责任的按下列细则在考核中予以体现。

  一、对企业安生生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一)在考核年度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的

  1. 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出资企业相关负责人,扣除年度绩效薪酬的15%。

  2. 确认负有重要责任的,扣除企业相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的10%。

  3. 确认负有责任的,扣除企业相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的5%。

  4. 企业虽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但其有关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扣除本年度绩效薪酬的5%。

  (二)企业对发生有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扣除出资企业相关负责人考核年度绩效薪酬不超过5%,如一年中发生多起死亡1人事故、一起事故中死亡多人的(3人重伤折为1人死亡)或发生多起有影响事故的,按照以上规定乘倍数考核。

  二、对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含集团公司)发现以下情形的,有一种或一处的,扣除企业主要负责人本年度绩效薪酬的1%,扣除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绩效薪酬的1.5%。出现多次或多处,按照倍数加扣。

  (一)发现一起重大事故隐患;

  (二)发现一起违章(无证操作、未办理手续、监护不到位、措施未落实)动火的行为;

  (三)发现一起违章(无证操作、未办理手续、监护不到位、措施未落实)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

  (四)发现有一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五)发现有一处可燃性粉尘未辨识、未进行有组织抽吸、未落实检测监控措施的。

  (六)企业由于非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行为受到安监部门处罚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年要缴纳其年度基本薪酬的10%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未完成、不及时整改隐患、安全管理(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投入、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等)不到位、发生事故等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