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国资发〔2014〕212号
出资企业201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意见
各出资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出资企业201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的范围
审计的范围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的2014年度会计报表。
二、审计工作的组织
产控集团、国投公司、大生集团、置业集团、沿海集团、城建集团2014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保障房公司、盐业公司、粮油集团201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公司董事会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国资委。产控集团、国投公司、大生集团、置业集团、沿海集团、城建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201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上述集团公司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并将选聘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被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相应的审计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实施审计。市国资委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牵头会计师事务所。牵头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承担审计责任;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要服从和保证牵头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为服务牵头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和审计要求,产控集团、国投公司、大生集团、置业集团、沿海集团、城建集团应根据公司(集团)的相关要求,将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50%以上的工作量委托牵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三、审计的要求
1、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2014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审计,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全面性。
2、重点关注的事项
⑴ 上年度审计意见调整及审计整改情况;
⑵ 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⑶ 授权资产的账务调整情况;
⑷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⑸ 固定资产、存货、应收款项等所潜在的损失情况;
⑹ 待处理财产损失等潜亏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⑺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及摊销办法;
⑻ 长期投资状况及投资收益收缴情况;
⑼ 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及租赁费收入情况;
⑽ 国有股权转让收益及改革成本使用情况;
⑾ 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情况;
⑿ 提供担保、资产抵押情况及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⒀ 2014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⒁ 集团公司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年金计提使用情况;
⒂ 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兑现情况;
⒃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中介机构需出具的审计报告
⑴ 2014年度公司(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⑵ 根据市国资委对各出资企业下达的2014年度经营目标任务通知,对公司(集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企业年度经营者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意见;
⑶ 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⑷ 管理建议书。
四、审计的监督检查
被选聘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审计质量,国资委将加大检查力度,组织抽查。检查中如发现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国资委将取消其以后年度在国资委系统的审计资格,并将相关意见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审计时间要求
各中介机构必须在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审计工作,并将有关报告报国资委。其中:全部审计报告(含纳入合并范围内企业的审计报告)装订成册后一式二份;企业年度经营者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审核意见、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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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