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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出资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7 字体:[ ]

通国资发2014〕263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出资企业办公用房

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和南通市委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通办[2014]101号)文件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新标准”),结合国资工作实际,对超标办公用房实施清理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改范围

  各出资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领导人员的办公用房均纳入本次整改范围,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清理整改,做到应清尽清、应退尽退,重点核查一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超标问题。

  二、清理整改标准

  根据新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相关规定,结合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履职待遇工作要求,各出资企业集团公司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如下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40平方米控制;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部门负责人一般控制在15平方米左右。

各出资企业下属子公司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时间安排

  11月15日下班前,请各出资企业将拟制定执行的办公用房清查整改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国资委监察室,联系人:顾征,电话:85055048,手机:18912288058,邮箱:413651681@qq.com)。

  22月16日前,各出资企业要按照新标准和已制定上报的办公用房清查整改实施方案,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并将整改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统计表》(附后)报送至市国资委监察室。216日之后,市国资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四、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办公用房整改、清理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讲政治、反“四风”的具体体现,各出资企业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

  2、严把标准,迅速行动。本次办公用房整改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各出资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和工作时限要求,切实做好清理整改。同时,要注意厉行节约、减少浪费,本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主要通过调换、合并办公室等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借办公用房的调整而添置新的办公家具。

  3、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各出资企业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纪检分管领导要承担监督职责,迅速推进本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开展。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拖延不报。填表人对所填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审核并在所填数据表上签字,对上报报表负主要领导责任。

  附件: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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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