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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5 字体:[ ]

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让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南通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通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365sb.com南通市政务中心

  201410月15

附件:

南通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根据《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租赁等行为,必须经依法设立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三条 转让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国有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用于销售的商品存货以外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相关衍生权益。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超过10万元的资产转让和公有车辆有偿转让和处置等,须在市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南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产权交易事项。

  第七条 南通市政务中心﹝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公管办)﹞为产权转让提供场地、设施和信息发布服务,对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南通众和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认可的南通地区唯一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指定机构,进驻市交易平台,接受市国资委与市政务中心(公管办)的双重管理。

第四章转让程序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九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转让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完成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国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等文件;

  (四)转让行为决策文件及批准文件;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权交易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收到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转让信息发布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二节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为有利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不得故意设置带有明确指向、违反公平竞争的相关条款人为限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公开发布。转让标的挂牌价达50万元(含)以上的,转让信息至少在一家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综合类报刊上发布。

  转让信息可同时在其他市级以上的产权交易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根据转让标的情况确定:挂牌价格低于100万元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挂牌价格在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含)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七条 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再次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三节 受让登记

  第十八条 在转让信息公告规定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确认已知晓转让信息所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产权交易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在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按照转让信息的约定查看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资料,转让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转让信息的内容审核意向受让方资格,并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向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一般不低于转让公告中标的挂牌价的20%。

第四节 交易组织

  第二十二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二十三条 公开竞价可采取的方式:

  (一)拍卖转让;

  (二)网络(电子)竞价转让;

  (三)招投标转让;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拍卖转让、招投标转让等公开竞价活动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内进行,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交易项目类型、规模等提前向市政务中心(公管办)提出场地预约申请,由市政务中心(公管办)统一安排场地。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退还未受让人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后,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转让价款划出条件的,交易机构自收到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转价款。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应当向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转让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终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双方按转让合同约定办理产权交割手续,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成交结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节 公示报备

  第二十九条 交易结果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并同步在市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大厅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转让合同签署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中心(公管办)报备。

第五章交易中止和终结

  第三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市国资委和市政务中心(公管办)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依法作出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一)转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中止或终结交易的;

  (二)转让产权的权属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三)依法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止交易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视情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如恢复交易,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在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本规则第十五条中规定天数。

  第三十五条 如经审查不符合产权交易条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

第六章房屋租赁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及依附于房产所形成的权益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三十八条 年租金2万元以上或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大于40㎡、居住用房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屋租赁,必须统一进入市交易平台,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公开确定承租人。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装璜改造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租赁年限;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须经集团公司集体决策后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

  第四十条 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租赁的,同一集团内部的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核批准,集团之间的由市国资委事前备案。

  第四十一条 招租信息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年租金达50万元或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达500㎡的,招租信息应同时至少在一家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综合类报刊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招租信息公告应披露标的房屋的结构、面积、位置、用途、竞租保证金、竞价方式等内容。

第七章交易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市国资委和市政务中心(公管办)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各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的;

  (二)有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国资委和市政务中心(公管办)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投诉。

  第四十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确需在国有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同一集团内部的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核批准,集团之间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执行。

  第五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增资扩股与产权转让、房屋租赁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收取标准,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